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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出處: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FINT/FINTQRY04.asp?hir=1&N0=98&sel_jword=%B1%60%A5%CE%A6r%A7O&N1=%A6D%B4%BC%A4W%A9%F6&N2=57&Y1=&M1=&D1=&Y2=&M2=&D2=&kt=&kw=&keyword=&sdate=&edate=&ktitle=&lc1=&lc2=&lc3=&hi=1&EXEC=%ACd++%B8%DF&datatype=jtype&typeid=P&recordNo=1

 

裁判字號:
98年刑智上易字第57號
案由摘要:
違反商標法等
裁判日期:
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
資料來源:
智慧財產法院
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57 號
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○甫
黃○誠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,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
易字第1282號,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388 號,及以97年度偵
字第4513號移送併辦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撤銷。
洪○甫共同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仿
冒商標商品均沒收。
黃○誠共同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
標商品均沒收。
事 實
一、洪○甫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,分別係義大利商固○
○固○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
標權,經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商品,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
間內,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不得於同一商品,
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,竟意圖營利,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
之集合犯意,於民國96年12月間,在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
,向不詳之人以每只新臺幣(下同)約400 元之代價,販入
如附表一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,並以行李攜帶之跑單幫
方式將前揭仿冒商品帶入臺灣,嗣即至不特定地點以手提箱
展示上開仿冒商品方式,以每只1000元之代價販賣他人以牟
利。嗣於97年1 月31日17時10分許,為警持搜索票○○○市
○○區○○街○號,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。
二、洪○甫承前集合犯意,與黃○誠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
樣,分別係法商路○○○馬○○○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
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,經指定使用於附表二所示
商品,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內,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
或授權,不得於同一商品,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,竟意圖營
利,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,由洪○甫出面
以黃○誠名義向不知情之江○宜承○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○
號地下室及2 樓處所,作為擺放仿冒商品之用,再由黃○誠
向大陸廠商聯繫,而自96年12月間起,自○○地區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號「皮包陳」之廠商,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上
開商標之商品,由綽號「皮包陳」之廠商以郵寄方式,將前
揭仿冒商品寄至臺灣,並儲存在前揭處所而陳列,伺機販賣
他人以牟利。嗣於97年2 月26日18時30分許,為警持搜索票
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而查獲,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
商品。
三、案經法商路○○○馬○○○公司、義大利商固○○固○公司
、英商奧○○○○股份有限公司、德商萬○○文具有限公司
、盧森堡商普○○有限公司、義大利商普○○○公司、荷蘭
商卡○○國際公司、英商布○○公司、瑞士商香○○股份有
限公司、瑞士商勞○○公司、瑞士商亞○○股份有限公司、
瑞士商奧○○○○控股公司、英屬維京群島商FM○銷售公司
、德商葛○○○鐘錶企業有限公司、瑞士商瑞○○國際股份
有限公司、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沛○○有限公司、德商蘭○
鐘錶股份有限公司、瑞士商寶○錶股份有限公司、瑞士商派
○○○○公司、瑞士商查○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瑞士商崑
○○股份有限公司、瑞士商天○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縣政
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
送併案審理。
理 由
一、證據能力部分:
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,其中傳聞證據部分,縱無刑事訴
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
外情形,因檢察官、被告洪○甫、黃○誠於原審及本院言詞
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
項之規定,視為同意作為證據,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
,認為適當,應得為證據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
(一)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洪○甫於原審審理
時坦承不諱,核與告訴代理人賴○玉於偵訊中之指訴相符,
並有查獲仿冒商品照片27張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
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仿
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。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,分別係
義大利商固○○固○公司等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
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,指定使用於特定之商品,且
尚在專用期間內,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7
紙附卷可稽。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商品,其材質、配件、製
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,均為仿冒品等情,亦有鑑定人賴○
玉所出具之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。綜上,足認被告洪○甫上
開自白與事實相符,應堪置信。被告洪○甫此部分犯行,事
證明確,應堪認定。
(二)前揭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○誠於原審審理
時坦承不諱,被告洪○甫則矢口否認此部分有何共同販賣仿
冒商標商品之犯行,辯稱: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與伊
無關,因為黃○誠在夜市賣糖蔥,伊僅係受黃○誠委託出面
幫黃○誠向江○宜承○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地下室及2
樓處所,作為擺放做生意所用工具使用,伊僅係承租房屋之
代理人。該處於97年2 月26日為警查獲時,伊才知道黃○誠
有在該處擺放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云云。經查:前揭事
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,除據被告黃○誠於原審審理時坦承
不諱,復經告訴代理人黃○通、賴○玉於警詢中指訴歷歷,
並有查獲仿冒商品照片203 張及海巡署南巡局高雄市機動查
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及如附表二所
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。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,
分別係法商路○○○馬○○○公司等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
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,指定使用於特定之
商品,且尚在專用期間內,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
索服務37紙附卷可稽。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,其材質、
配件、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,均為仿冒品等情,亦有鑑
定人黃○通、賴○玉所出具之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。綜上
,足認被告黃○誠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,應堪置信。被告洪
○甫雖以前詞置辯,惟被告洪○甫先前已因○○○市○○區
○○街○號處所擺放仿冒商品被查獲,且被告洪○甫亦有該
處之鑰匙,此據被告二人供承明確,其辯稱不知該處擺放如
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,實難採信,參以被告黃○誠亦供
稱:伊有拷貝該處之鑰匙給洪○甫,因為伊也請洪○甫幫伊
看管倉庫等語,足見被告洪○甫並非僅係出面幫被告黃○誠
承租房屋之代理人而已,其出面承租房屋,且有看管倉庫之
行為,是被告洪○甫確係與被告黃○誠共同販賣如附表二所
示仿冒商標商品,且為放置該等商品而承租前揭房屋,其前
揭所辯,不足可採。從而,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洪○甫、黃
○誠共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,應堪認定。
三、論罪科刑:
按商標法第82條所謂「販賣」,係指明知其為仿冒商標產品
,意圖營利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,其販入及賣出之行
為,不必二者兼備,有一即屬成立。查被告洪○甫意圖營利
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,被告黃○誠、洪○甫共同意圖
營利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之行為,業已構成販賣。是
核被告黃○誠、洪○甫上開所為,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
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。被告黃○誠、洪○甫就意圖營
利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,有犯意聯絡、行
為分擔,為共同正犯。被告洪○甫意圖販賣陳列如附表一所
示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,應為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之
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被告黃○誠、洪○甫意圖販賣
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,應為販賣如附表
二所示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按刑法上集
合犯,係指行為之本質上,具有反覆、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
特徵,經立法特別歸類,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
,故雖有複次行為,仍祇成立一罪。被告洪○甫所為二次販
入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仿冒商品,係出於賣出營利之目的,
因而反覆販入,是以被告洪○甫雖有兩次販賣之行為,應符
合集合犯之概念,論以包括之一罪,從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
分,為起訴效力所及,法院自應併予審理。被告黃○誠、洪
○甫販賣多種仿冒商標物品之行為,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
標專用權人之法益,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,為同種想像競合
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一重處斷。
四、原審調查後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而予論科,固非無見,惟查
: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規定大陸
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,而所謂輸入係指由
國外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,至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
之領域為範圍,此憲法第4 條定有明文,而國家之統治權係
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,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
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(參照最高
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8219號判例、同院90年度台非字第246
號判決意旨),是自大陸地區購買後運輸進入臺灣地區領域
,並非刑法上之輸入。雖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規定自大陸地
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,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
地區者,以私運物品進口、出口論,然按該條例所規範者為
行政院所公布之管制物品,依92年10月23日行政院臺財字第
0920056338號公告修正管制物品,並無商標法所規範之仿冒
商標商品,自不能適用。至懲治走私條例雖於前開最高法院
判例之後而為修正,然憲法領土部分並未修正,且最高法院
判例尚未廢止變更前,最高法院上開判例之效力能否為一般
法律之修正而生所謂新法優於舊法之效力而不再適用,容有
疑義,是被告自大陸地區將仿冒商標商品帶入或寄至臺灣地
區,尚不構成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罪(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
上更(一)字第156 號、本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 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原判決認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
仿冒商標商品應另成立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
,尚有未洽。
五、另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○甫另尚為犯罪事實一所敘
之犯行,則被告洪○甫與黃○誠二人之犯罪情節,輕重恐有
不同,然原審均同論以有期徒刑6 月,被告二人均不珍惜法
官從輕量刑,且得易科罰金,反無端對原判決提起上訴,益
徵其心存僥倖,毫無悔意,因認本件原審量刑似恐過輕,有
違平等原則、比例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之嫌云云。然查,被
告稱係原審辯護人為其提起上訴,其並不知情,後因屆期未
補上訴理由已經原審裁定駁回上訴確定,況且不服原判決提
起上訴,乃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,尚不能遽謂係
無端上訴。原審審酌被告洪○甫雖有參與事實一、二犯行,
黃○誠雖僅有事實二犯行,惟洪○甫事實一犯行被查獲之仿
冒商標商品尚非多,其參與事實二犯行部分情節較輕,而黃
○誠事實二犯行被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較多,且參與情節較
重,原審乃審酌二人參與犯罪情節、所生危害、犯後坦承犯
行及態度等一切情狀,均量處有期徒刑6 月,並均諭知易科
罰金折算之標準,量刑核屬適當,尚無違平等原則、比例原
則、罪刑相當原則,檢察官上訴意旨尚難認有理由。惟原判
決既有上開可議,即屬無可維持,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
判。
六、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,商標專用權人之企業
者通常花費相當時間、資源於經營商品品牌形象,獲取消費
者之信賴,被告黃○誠、洪○甫為貪圖利益,自大陸販入仿
冒商品而帶入臺灣,已經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,所查扣仿冒
商品之數量、商標種類、價值,參與犯罪情節、所生危害、
犯後坦承犯行及態度等一切情狀,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
品,係被告洪○甫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物
,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予宣告沒收。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
仿冒商標商品,係被告黃○誠、洪○甫共同犯商標法第82條
所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物,依同法第83條規定,及共犯連帶
負責之原則,均應在被告黃○誠、洪○甫宣告刑下宣告沒收
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99 條第1
項前段,商標法第82條、第83條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28條、第
55 條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
法 官 蔡惠如
法 官 陳忠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士軒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商標法第82條
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、意圖販賣而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1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表一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品 名 │數 量│ 商標名稱 │商標專用權人│註冊證號│專用期限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一│仿GUCCI手錶 │5只 │GUCCI │固○○固○公│00154951│100.06.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CARTIER手 │18只 │CARTIER │卡○○國際公│00062460│102.01. │
│ │錶 │ │ │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VACHERON │8只 │VACHERON │瑞○○國際股│00110719│98.01.31│
│ │CONSTANTIN │ │CONSTANTIN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│ │手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四│仿ROLEX手錶 │2只 │ROLEX │勞○○公司 │00020923│104.09.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五│仿CHANEL手錶│2只 │CHANEL │香○○股份有│00098629│97.04.30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六│仿BVLGARI手 │11只 │BVLGARI │普○○○公司│00142918│99.10.31│
│ │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七│仿PATEK │2只 │PATEK │派○○○○公│00110721│98.01.31│
│ │PHILIPPE手錶│ │PHILIPPE │司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品 名 │數 量│ 商標名稱 │商標專用權人│註冊證號│專用期限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一│仿LV手提包 │215個 │LOUIS │路易登馬爾悌│00110464│98.01.31│
│ │ │ │VUITTON │耶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LV皮包 │135個 │LOUIS │路易登馬爾悌│00110464│98.01.31│
│ │ │ │VUITTON │耶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LV皮帶 │22條 │LOUIS │路易登馬爾悌│01155372│104.05. │
│ │ │ │VUITTON │耶公司 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四│仿LV領帶 │44條 │LOUIS │路易登馬爾悌│01155372│104.05. │
│ │ │ │VUITTON │耶公司 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五│仿LV手錶 │11只 │LOUIS │路易登馬爾悌│01155372│104.05. │
│ │ │ │VUITTON │耶公司 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六│仿GUCCI手提 │59個 │GUCCI │固○○固○公│01300820│107.01. │
│ │包 │ │ │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七│仿GUCCI皮包 │63個 │GUCCI │固○○固○公│01245861│105.12.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八│仿GUCCI皮帶 │36條 │GUCCI │固○○固○公│00198588│101.11.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九│仿GUCCI手錶 │11只 │GUCCI │固○○固○公│00154951│100.06.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GUCCI領帶 │33條 │GUCCI │固○○固○公│01213015│105.05.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DUNHILL皮 │31條 │DUNHILL │奧○○○○股│00120888│98.09.15│
│一│帶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DUNHILL領 │4條 │DUNHILL │奧○○○○股│00120027│98.08.31│
│二│帶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MONTBLANC │17個 │MONTBLANC │萬○○文具有│00518943│100.03. │
│三│皮包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MONTBLANC │16條 │MONT BLANC│萬○○文具有│00896273│99.06.30│
│四│皮帶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PRADA皮包 │4個 │PRADA │普○○有限公│00596574│102.04. │
│五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BVLGARI皮 │6條 │BVLGARI │普○○○公司│00307307│104.11. │
│六│帶 │ │ │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BVLGARI手 │17只 │BVLGARI │普○○○公司│00142918│99.10.31│
│七│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CARTIER皮 │4條 │CARTIER │卡○○國際公│00114525│98.04.30│
│八│帶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十│仿CARTIER手 │51只 │CARTIER │卡○○國際公│00062460│102.01. │
│九│錶 │ │ │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BURBERRY領│43條 │BURBERRY │布○○公司 │01070301│102.11. │
│十│帶 │ │ │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BURBERRY手│5只 │BURBERRY │布○○公司 │01002226│101.06. │
│一│錶 │ │ │ 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CHANEL手提│1個 │CHANEL │香○○股份有│00097618│97.03. │
│二│包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CHANEL手錶│10只 │CHANEL │香○○股份有│00098629│97.04. │
│三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ROLEX手錶 │8只 │ROLEX │勞○○公司 │00020923│104.09. │
│四│ │ │ │ │ │3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OMEGA手錶 │1只 │OMEGA │亞○○股份有│00033626│97.12.31│
│五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AP手錶 │3只 │AP │奧○○○○控│00064825│102.07. │
│六│ │ │AUDEMARS │股公司 │ │31 │
│ │ │ │PIGUET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FRANCK │9只 │FRANCK │FM○銷售公司│00668432│104.01. │
│七│MULLER 手錶 │ │MULLER │ 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GLASHUTTE │4只 │GLASHUTTE │葛○○○鐘錶│01186329│104.12. │
│八│ORIGINAL手錶│ │ORIGINAL │企業有限公司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仿VACHERON │11只 │VACHERON │瑞○○國際股│00110719│98.01.31│
│九│CONSTANTIN │ │CONSTANTIN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│ │手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OFFICINE │2只 │OFFICINE │沛○○有限公│00850195│98.04.30│
│十│PANERAI │ │PANERAI │司 │ │ │
│ │FIRENZE手錶 │ │FIRENZE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A.LANGE │1只 │A.LANGE │蘭○鐘錶股份│00545703│100.12. │
│一│SOHNE手錶 │ │SOHNE │有限公司 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CHOPARD手 │10只 │CHOPARD │查普德國際股│00241009│103.03. │
│二│錶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IWC手錶 │2只 │IWC │瑞○○國際股│00035143│98.04.30│
│三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BREGUET手 │7只 │BREGUET │寶○錶股份有│00383405│106.11. │
│四│錶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1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JAGER-LE │4只 │JAGER-LE │瑞○○國際股│00139184│99.08.31│
│五│COULTRE手錶 │ │COULTRE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PIAGET手錶│7只 │PIAGET │瑞○○國際股│00034790│98.03.31│
│六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仿PATEK │17只 │PATEK │派○○○○公│00110721│98.01.31│
│七│PHILIPPE手錶│ │PHILIPPE │司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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